社團法人桃園市獸醫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獸醫師法,獸醫師法施行細則,及其它相關法令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獸醫師公會,英文名稱為TAOYUAN CITY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T.C.V.M.A.以
下簡稱為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謀求畜牧獸醫業務之發展,而協助政府推行動物衛生保健
以及增進會員之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組織區域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參加各項社會活動事項。
二、關於獸醫學術及獸醫業務之研究改進及演講事項。
三、關於增進動物衛生保健及公共衛生之指導。
四、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調查統計及指導。
五、關於動物疾病治療及預防之設計及協助事項。
六、關於醫療糾紛之調查審議及協助處理事項。
七、關於會員執行業務酬金標準之訂定。
八、關於動物衛生保健及福利對於政府之建議事項
九、關於與全國各縣市獸醫師公會及國際獸醫團體之合作交流事項。
十、關於增進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辦理合於第三條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領有獸醫師(佐)登記證書之獸醫師(佐)依下列
分類加入本會會員:
一、依獸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立之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負責獸醫師(佐)應
為開業會員。
二、依獸醫師法第七條規定所稱之執業獸醫師(佐)應為執業會員。
三、未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佐﹚得申請為普通會員。
四、凡已依法參加其他獸醫師公會之獸醫師(佐),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五、凡入會會籍持續二十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且不再領有獸醫師﹙佐﹚執業執照者,得
提出申請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後為資深會員,本會另於會員大會頒發資深會員證書。
資深會員於獲得證書後,始免繳常年會費。
第 七 條:有下列各項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若其已加入為本會會員,理事會應先給予停權,
再提報會員大會除名: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公立醫院,所認定精神異常或行為能力不足以執行其業務者。
四、受獸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資格處分者。
第 八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 九 條:開業會員及執業會員非遷移其它地區、歇業或撤銷資格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十 條:開業、執業、普通及資深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被停權者不得享有本會會員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 十一 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二 條: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依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
但代理人以一人為限,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實際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三 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公約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議依其情節之
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
決議行之,並將其事實證據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
並呈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四 條:常年會費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清。
第 十五 條:會員欠繳會費經催繳逾九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享有會員權益,
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凡會員連續滿二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存證信函通知後,由本會訴請法院
請求給付。
第 十六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處分之,其違反法令應
受除名處分者, 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除名。
第 十七 條:會員經除名,如欲申請復會,須重新辦理入會手續、繳交相關費用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各項費用。
第 十八 條:會員因調離執業所在地或結束營業,或其他原因退會時必須書面申請退會,並繳回會員證。
退會時需繳清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
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二十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執行業務酬金之標準。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
分別組成理事會、 監事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選一人為理事長,本會另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 理事長綜理
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事宜。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理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任
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如理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之選舉除召開會員大會票選外,必要時得改用通訊選舉, 其辦法令定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計劃、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遴選會務人員﹙總幹事、幹事、會計等﹚。
四、審定會員入會資格或警告、停權、除名事由,並辦理相關作業。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研定執行業務酬金標準。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應執行事項。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九、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掌:
一、監查會務之推行。
二、審核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調查並處理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處理會務違背法令規章,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
會員大會決議解職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並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
監事相同,顧問均為名譽職,必要時得邀請列席理事會議。歷任
理事長為當然之顧問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為處理第五條第六項任務,必要時得組設醫療糾紛審議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一、本會得設辦事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二、前項人員之聘用或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備後行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 三十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本會每年召集定期會員大會一次,並於十五日前通知之。
於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前項會員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比例,於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改為十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一條: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十五日發出通知,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
時會議而能及時送達開會通知時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二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理、監事
聯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
能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
決議一切事項。
第三十七條: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
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以下列充之:
一、入會費:貳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開業會員肆仟元、執業會員肆仟元、普通會員及贊助會員參仟元。
另新入會會員,入會時得視其入會月份,分攤該期常年會費,但資深
會員變更為其他會員資格時,應補足差額。
三、會員捐款。
四、贊助捐款。
五、基金及存款之利息收入。
六. 政府補助
七.其他雜項收入
第三十九條:每年應由年度結餘款提撥百分之十,列入基金存款。
第 四十 條:經費之存支概由理事長及經費負責人會同辦理。
第四十一條:基金及其孽息應按用途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二條:會員退會、除名或變更為資深會員,既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十三條:本會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
併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可先經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於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下:
一、未經法人登記時,應依會員大會決議辦理。會員大會無法決議時,
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二、經法人登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以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得由理事
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送交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四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送請市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
本章程經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91年3月17日〉表決通過。
91年5月10日社會局府社行字第0910092840號核備。
本章程第三章第4條及第四章第21條經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96年
3月18日〉表決通過。
96年5月23日社會局府社行字第0960168097號核備。
本章程第三章第6條經第13屆第2次會員大會〈103年3月9日〉表決
通過。
103年4月9日社會局府社發字第1030079467號核備。
本章程第一章第2條、第4條及第七章第46條及變更名稱為「桃園市獸
醫師公會」,經第13屆第3次會員大會〈104年3月8日〉通過。
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24日府社團字第1040073315號核備。
109年10月30日社會局府社團字第1090276109號核備。
本章程第2、4、610、15、16、17、20、23、33、34、37、38、40、42條修正,
經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109年8月23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