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沿革


桃園市獸醫師公會誌

本會係由傅祖榮、劉紹勳、呂拱瑞、楊文雄、楊鴻圖、鍾延昭、鄭奇璋、呂式麟及陳根本等諸位先生召集籌組,由 傅榮祖 先生任召集人於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九日正式成立,第一屆理事長為 劉紹勳 先生,第二、三屆理事長為 戴勝坤 先生,第四屆理事長為 徐逢光 先生,第五屆理事長為 傅愨風 先生,第六屆理事長為 張炎爐 先生,第七、八屆理事長為 蘇振權 先生,第九屆、第十屆理事長為 張聰明 先生、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理事長為 陳仁信 先生,並由 許亭文 先生代理部份任期、第十三屆理事長為 游象墩 先生及第十四屆理事長為  賴榮耀 先生與宋鴻海 先生。歷屆理事長、理監事及總幹事對公會的會務推展,皆不遺餘力,尤其在建立制度、防治疫病及醫療服務上,都有卓越的成就及貢獻,使得獸醫師公會日益成長與茁壯。由於公會的業務蓬勃發展,進而使公會的功能及角色也隨之更活潑、更多元、更健全,在此摘述本會的工作要項如後: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辦理各項宣導活動

  政府的政令下達至本會,即由會務人員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協助政府宣導重大疾病防治,如口蹄疫、禽流感、狂犬病、非洲豬瘟等。公會也經常協助宣導動物保護、辦理流浪犬認養代替購買活動等,執行成效良好,深獲各級政府機關讚許。


二、舉辦獸醫師在職訓練及學術研討會

  獸醫醫療體系浩瀚無垠,加上科學診療儀器日新月異,大眾對獸醫師的醫術的期許也不斷提昇,故本會常不定期舉辦會員在職教育訓練及學術研討會課程,包括大、小動物臨床醫學外科、經濟動物的研習開辦等,與會員一同教學成長。


三、維護會員福利,增進會員情誼

  本會的業務能否蒸蒸日上,光靠幹部是不夠的,必須靠會員向心力的凝聚,公會才有力量,而增進會員福利措施就是不可或缺的黏著劑。如核發會員子女獎學金、會員自強活動、生日祝福、架設本會獨立網站、建置通訊軟體(Line)群組,刊登各種活動、學術新知及新聞等,提供即時資訊與討論平台,為會員做最好的服務,進而增進會員之間的情感交流。


四、成立醫療糾紛小組,協助處理及審議爭議案件

   國人飼養寵物日多,伴侶動物不斷增加,相關醫療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本會本著服務、公平、公正的原則,詳實調查、審議並協助處理相關爭議案件,務求維護會員權益。


五、成立本會小動物組,負責本會相關業務

  輔導及推動畜犬狂犬病防疫注射、寵物登記暨動物保護業務,辦理開業會員統一採購,如狂犬病疫苗等,以降低開業成本,並配合主管機關嚴格取締無照執業之密醫。


六、成立野生動物急救小組,搶救野生動物

  世界各國不遺餘力搶救野生保育動物,我國身為國際的一份子,更不能置身度外,加上沿海時有鯨豚擱淺情形,因此本會率先成立野生動物急救小組,並定期辦理小組成員的訓練、研習及觀摩,逐步建立完整野生動物搶救系統。


由於本會歷屆諸位先進的努力使得本會日益成長與茁壯。為了因應日益進步繁榮的社會,以及兩岸的三通已加入 WTO 後可能帶來的沖擊,本會員,更應不斷吸取新知與相互交流心得,以謀求獸醫公會業務之發展,進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推行家畜衛生保健以及增進會員之福利,並提高獸醫之社會地位為宗旨。

為了提升本會會員之學術新知與醫療技術,使獸醫業務與政策能順應時代變遷與潮流,本會經常與大陸、日本、韓國獸醫學術單位進行研討交流,並與日本沖繩縣獸醫師會締結為姊妹會,持續進行學術研討交流,以期本會在專業政策領域能與國際接軌,進而提升本會在國際間之地位,實為本會全體會員之福祉。

公會章程


桃園市獸醫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獸醫師法,獸醫師法施行細則,及其它相關法令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獸醫師公會,英文名稱為TAOYUAN CITY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T.C.V.M.A.以

                下簡稱為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謀求畜牧獸醫業務之發展,而協助政府推行動物衛生保健

                以及增進會員之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組織區域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參加各項社會活動事項。

二、關於獸醫學術及獸醫業務之研究改進及演講事項。

三、關於增進動物衛生保健及公共衛生之指導。

四、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調查統計及指導。

五、關於動物疾病治療及預防之設計及協助事項。

六、關於醫療糾紛之調查審議及協助處理事項。

七、關於會員執行業務酬金標準之訂定。

八、關於動物衛生保健及福利對於政府之建議事項

九、關於與全國各縣市獸醫師公會及國際獸醫團體之合作交流事項。

十、關於增進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辦理合於第三條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領有獸醫師(佐)登記證書之獸醫師(佐)依下列

                分類加入本會會員:

一、依獸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立之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負責獸醫師(佐)應

        為開業會員。

二、依獸醫師法第七條規定所稱之執業獸醫師(佐)應為執業會員。

三、未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佐﹚得申請為普通會員。

四、凡已依法參加其他獸醫師公會之獸醫師(佐),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五、凡入會會籍持續二十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且不再領有獸醫師﹙佐﹚執業執照者,得

      提出申請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後為資深會員,本會另於會員大會頒發資深會員證書。

      資深會員於獲得證書後,始免繳常年會費。

第 七 條:有下列各項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若其已加入為本會會員,理事會應先給予停權,

                 再提報會員大會除名: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公立醫院,所認定精神異常或行為能力不足以執行其業務者。

四、受獸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資格處分者。

第 八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 九 條:開業會員及執業會員非遷移其它地區、歇業或撤銷資格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十 條:開業、執業、普通及資深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被停權者不得享有本會會員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 十一 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二 條: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依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

                   但代理人以一人為限,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實際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三 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公約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議依其情節之

                  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

                  決議行之,並將其事實證據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

                  並呈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四 條:常年會費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清。

第 十五 條:會員欠繳會費經催繳逾九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享有會員權益,

                   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凡會員連續滿二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存證信函通知後,由本會訴請法院

                    請求給付。

第 十六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處分之,其違反法令應

                    受除名處分者, 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除名。

第 十七 條:會員經除名,如欲申請復會,須重新辦理入會手續、繳交相關費用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各項費用。

第 十八 條:會員因調離執業所在地或結束營業,或其他原因退會時必須書面申請退會,並繳回會員證。

                    退會時需繳清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

                    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二十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執行業務酬金之標準。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

                     分別組成理事會、 監事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選一人為理事長,本會另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 理事長綜理

                      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事宜。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理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任

                      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如理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之選舉除召開會員大會票選外,必要時得改用通訊選舉, 其辦法令定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計劃、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遴選會務人員﹙總幹事、幹事、會計等﹚。

四、審定會員入會資格或警告、停權、除名事由,並辦理相關作業。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研定執行業務酬金標準。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應執行事項。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九、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掌:

一、監查會務之推行。

二、審核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調查並處理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處理會務違背法令規章,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

       會員大會決議解職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並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

                     監事相同,顧問均為名譽職,必要時得邀請列席理事會議。歷任

                     理事長為當然之顧問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為處理第五條第六項任務,必要時得組設醫療糾紛審議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一、本會得設辦事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二、前項人員之聘用或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備後行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 三十 條: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其地點及時間由理事會決定之,若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三十一條: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十五日發出通知,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

                     時會議而能及時送達開會通知時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二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理、監事

                     聯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第三十四條: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其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之決議。

六、團體之解散。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

                     能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

                     決議一切事項。

第三十七條: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

                     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以下列充之:

一、入會費:一千五百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開業會員三千元、執業會員三千元、普通會員及贊助會員三千元,

                         但資深會員變更為其他會員資格時,應補足差額。

三、會員捐款。

四、贊助捐款。

五、基金及存款之利息收入。

六. 政府補助

七.其他雜項收入

第三十九條:每年應由年度結餘款提撥百分之十,列入基金存款。

第 四十 條:經費之存支概由理事長及經費負責人會同辦理。

第四十一條:基金及其孽息應按用途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二條:會員退會、除名或變更為資深會員,既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十三條:本會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

                     併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可先經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

                      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以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得由理事

                     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送交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四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送請市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

本章程經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91年3月17日〉表決通過。

91年5月10日社會局府社行字第0910092840號核備。

本章程第三章第4條及第四章第21條經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96年

3月18日〉表決通過。

96年5月23日社會局府社行字第0960168097號核備。

本章程第三章第6條經第13屆第2次會員大會〈103年3月9日〉表決

通過。

103年4月9日社會局府社發字第1030079467號核備。

本章程第一章第2條、第4條及第七章第46條及變更名稱為「桃園市獸

醫師公會」,經第13屆第3次會員大會〈104年3月8日〉通過。

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24日府社團字第1040073315號核備。

109年10月30日社會局府社團字第1090276109號核備。

本章程第2、4、610、15、16、17、20、23、33、34、37、38、40、42條修正,

經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109年8月23日〉通過。

理監事會


桃園市獸醫師公會 第16屆理監事顧問名錄


職稱

姓名

服務單位

理事長 蕭火城 太僕動物醫院院長
副理事長 丘立信 大安動物醫院院長
副理事長 劉呈遠 呈品動物醫院
常務理事 洪天泰
中央畜產會駐區主任
常務理事 黃    莉 東昇動物醫院
理事 古景友 楊梅動物醫院院長
理事 於佳謀
中央畜產會
理事 黃文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理事 薛人華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理事 陳聖傑 陳獸醫院院長
理事 陳順安 小米動物醫院
理事 梁文雯 普羅動物醫院院長
理事 葉翹瑜
大業動物醫院院長
理事 謝許來
中央動物醫院院長
理事 鍾沂勳 逗號動物醫院院長
常務監事 宋鴻海 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監事 王得吉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監事 周古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監事 鄭湘穎 新世紀獸醫院
監事 鄧鼎耀 延平動物診所院長



顧問 彭俊豪
桃園市議員
顧問 鄭淑芳 桃園市議員
顧問 洪衍成
長生動物醫院院長
顧問 沈育正
春穀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顧問 龔建嘉
慕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顧問 吳振安
新竹牧場董事長
顧問 李志亮
亮寶興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顧問 劉昌仁
常青牧場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