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獸醫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獸醫師法,獸醫師法施行細則,及其它相關法令定
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獸醫師公會,英文名稱為TAOYUAN CITY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T.C.V.M.A.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謀求畜牧獸醫業務之發展,而協助政府推行動物衛生保健
以及增進會員之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組織區域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參加各項社會活動事項。
二、關於獸醫學術及獸醫業務之研究改進及演講事項。
三、關於增進動物衛生保健及公共衛生之指導。
四、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調查統計及指導。
五、關於動物疾病治療及預防之設計及協助事項。
六、關於醫療糾紛之調查審議及協助處理事項。
七、關於會員執行業務酬金標準之訂定。
八、關於動物衛生保健及福利對於政府之建議事項
九、關於與全國各縣市獸醫師公會及國際獸醫團體之合作交流事項。
十、關於增進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辦理合於第三條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領有獸醫師(佐)登記證書之獸醫師(佐)依下列
分類加入本會會員:
一、依獸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立之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負責獸醫師(佐)應
為開業會員。
二、依獸醫師法第七條規定所稱之執業獸醫師(佐)應為執業會員。
三、未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佐﹚得申請為普通會員。
四、凡已依法參加其他獸醫師公會之獸醫師(佐),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五、凡入會會籍持續二十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且不再領有獸醫師﹙佐﹚執業執照者,得
提出申請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後為資深會員,本會另於會員大會頒發資深會員證書。
資深會員於獲得證書後,始免繳常年會費。
第 七 條:有左列各項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公立醫院,所認定精神異常或行為能力不足以執行其業務者。
四、受獸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資格處分者。
第 八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開業會員及執業會員非遷移其它地區、歇業或撤銷資格之處分者
不得退會。
第 十 條:開業、執業、普通及資深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被停權者不得享有本會會員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 十一 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
盡之義務。
第 十二 條: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依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
但代理人以一人為限,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實際出席人數之
半數。
第 十三 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公約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議依其情
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經會
員大會決議行之,並將其事實證據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予
以除名,並呈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四 條:常年會費應於當年會員大會開會日前繳交。
第 十五 條:凡會員滿一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權,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 十六 條:凡會員連續滿二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存證信函通知後,由本會訴請法院請求給付。
第 十七 條:會員經除籍者,得申請復籍。前述申請須重新辦理入會手續、繳交相關費用,及追繳除籍前所積欠之各項費用。
第 十八 條:會員因調離執業所在地或結束營業,或其他原因退會時必須書面
申請退會,並繳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
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二十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執行業務酬金之標準。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本會另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事宜。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理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如理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之選舉除召開會員大會票選外,必要時得改用通訊選舉,
其辦法令定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計劃、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遴選會務人員﹙總幹事、幹事、會計等﹚。
四、審定會員入會資格或警告、停權、除名事由,並辦理相關作業。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研定執行業務酬金標準。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應執行事項。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九、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掌:
一、監查會務之推行。
二、審核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調查並處理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處理會務違背法令規章,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
會員大會決議解職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並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
監事相同,顧問均為名譽職,必要時得邀請列席理事會議。歷任
理事長為當然之顧問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為處理第五條第六項任務,必要時得組設醫療糾紛審議委員
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一、本會得設辦事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二、前項人員之聘用或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
備後行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 三十 條: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其地點及時間由理事會決定之,若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三十一條: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十五日發出通知,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
時會議而能及時送達開會通知時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二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理、監事
聯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第三十四條: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其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之決議。
六、團體之解散。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
能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
決議一切事項。
第三十七條: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
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以下列充之:
一、入會費:壹仟伍佰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開業會員叁仟元、執業會員叁仟元、普通會員及贊助會員叁仟元,
全年一次繳清,但資深會員變更為其他會員資格時,應補足差額。
三、特別捐。
四、讚助捐。
五、基金及存款之利息收入。
六. 政府補助
七.其他雜項收入
第三十九條:每年應由會費總收入的百分之五提撥為基金,列入基金存款。
第 四十 條:經費之存支概由理事長及經費負責人會同辦理。
第四十一條:基金及其孽息應按用途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二條:會員退會、除籍或變更為資深會員,既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三條:本會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
會應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製收支結算及預算書,工作計畫書,
送請監事會審核,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
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以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得由理事
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送交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四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送請市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
同。
備註:
本章程經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91年3月17日〉表決通過。
91年5月10日社會局府社行字第0910092840號核備。
本章程第三章第4條及第四章第21條經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96年
3月18日〉表決通過。
96年5月23日社會局府社行字第0960168097號核備。
本章程第三章第6條經第13屆第2次會員大會〈103年3月9日〉表決
通過。
103年4月9日社會局府社發字第1030079467號核備。
本章程第一章第2條、第4條及第七章第46條及變更名稱為「桃園市獸
醫師公會」,經第13屆第3次會員大會〈104年3月8日〉通過。
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24日府社團字第1040073315號核備。
109年10月30日社會局府社團字第1090276109號核備。
本章程第2、4、610、15、16、17、20、23、33、34、37、38、40、42條修正,
經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109年8月23日〉通過。